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刘扬 何鑫)酒驾被抓,犯罪嫌疑人竟自己回家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酒驾案,犯罪嫌疑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脱逃罪,受到了从重处罚。
2022年5月,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2mg/100ml。钱某在检测单上签名,但对呼气检测值有异议,民警告知要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准。此时,其他民警查获的另一名有酒驾嫌疑的驾驶员拒不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现场民警于是立即过去支援。
在此过程中,钱某离开现场步行至医院,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能抽取血样后,既未返回现场,也未拨打报警电话告知其行踪,而是自行打车回家。
之后,民警立即拨打机动车登记时预留的电话,但钱某的电话无法接通,导致民警无法带其去医院抽取血样。
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查获,并有脱逃行为,其对指控事实无认罪、悔罪表现,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首先,酒驾嫌疑人具有接受检验的法律义务,逃避履行该义务的构成脱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其中的测试和检验当然包含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但是被告人钱某在公安民警较短时间内控制、约束另一名驾驶员时,擅自离开现场,违反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构成脱逃。
其次,被告人钱某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钱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呼气检测值为132mg/100ml,被告人钱某脱逃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其抽取血样从而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其应对本人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人钱某已达到醉酒的标准。
法院认定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钱某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姑苏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在酒驾查处过程中,酒驾嫌疑人在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为逃避处罚而逃离执法现场,给犯罪认定带来困难,如不予以打击将助长酒驾分子的侥幸心理。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但是,其对“脱逃”的含义未予明确。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因涉嫌酒驾经酒精呼气含量检测后,趁民警处置现场突发的其他情况时,离开执法现场。对此,本案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接受测试、检验是酒驾嫌疑人的法定义务,酒驾嫌疑人在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趁执法民警不备离开执法现场的,构成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我国法律在广义上使用“脱逃”一词,即不仅指逃避依法关押或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如脱逃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还指逃避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如战时临阵脱逃罪。因此,逃避接受强制措施仅是脱逃的类型之一,逃避履行特定义务也是脱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