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张岩 吴玉洁)近日,由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太仓市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的徐某甲有期刑徒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受害人徐某乙到该市公证处领取了12万元赔偿金,并收到徐某甲另外自愿多赔偿的1万元。徐某乙到公证处领取的12万元赔偿金,是太仓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建立以来收到的首笔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
今年5月,为避免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中受害当事人“漫天要价”,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太仓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局共同建立太仓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对于双方暂未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在公证机构提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甲和被害人徐某乙是太仓市实施该制度的首个受益者。徐某甲和徐某乙是多年邻居,因翻建房屋和门前道路通行问题双方矛盾不断。2022年9月,由于徐某乙在门前道路堆放了建筑材料,造成徐某甲通行困难,徐某甲当晚酒后想起之前的系列矛盾纠纷,便趁着酒劲想前往徐某乙家中理论,双方冲突升级后,徐某甲用拳头击打徐某乙面部、眼眶部位。经鉴定,徐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至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表示愿意赔偿,受理案件后,太仓市检察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徐某甲赔偿我16万元,我就谅解,可以对他缓刑。”“要是能不起诉,我最多可以赔偿15万元。”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诉求上存在较大分歧,调解陷入僵局。如果刑事程序终局处理前双方仍无法达成刑事和解,徐某甲被判处刑罚后很可能便不再愿意主动给付赔偿,徐某乙想获得赔偿的难度和成本将大大增加。
虽然徐某乙暂未同意谅解,但考虑到徐某甲有积极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承办检察官综合审查后认为,可以对徐某甲适用太仓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徐某甲当即表示同意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12万元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考虑到提存赔偿保证金也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乙也同意检察机关对徐某甲适用该制度。因此,太仓检察对徐某甲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法院对徐某甲从宽处理,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