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大秋 通讯员 一飞)9月5日是我国第九个“中华慈善日”,今年的主题是“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唤起了人们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关注。记者从苏州市税务局获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以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开展的捐资捐款,符合特定标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据介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有两种。一是按比例限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二是按全额据实扣除,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自然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苏州市税务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务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