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张花锋 沈艳)为了获取更优质的健身体验,不少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健身房的私教课程。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健身卡退款引发纠纷的案例。
某瑜伽馆设有A、B两家门店,相距10余公里。2023年7月,吴女士在离家步行五分钟的A店办理瑜伽卡,并购买了35节私教课。
双方签订的课程协议第一页载明“报名后费用不退”,第二页对退费的约定为“乙方课程退费应在扣除已消除课程费后,退还剩余费用”“因甲方歇业导致在原场所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但甲方安排将乙方课程迁转至其他门店,且该门店距离甲方门店不超过8公里的,乙方应予配合,不得申请退费”。
几个月后,吴女士已实际完成15节课。有一天,她突然接到瑜伽馆的临时通知,因A店关闭,要求其至B店完成剩余课程。吴女士认为B店距离自己住处较远,不方便前往,想要退款。然而,瑜伽馆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上课地点,且可以至B店完成剩余课程为由拒绝。双方僵持不下,吴女士遂诉至姑苏法院,要求瑜伽馆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吴女士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被告瑜伽馆的课程,虽然不存在实体凭证,但是结合签到表可以看出,吴女士通过充值的行为购买了瑜伽馆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店内兑付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属于预付卡。
本案中,吴女士与瑜伽馆签订的课程协议第一页载明的“报名后费用不退”可认定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第二页中的“乙方课程退费应在扣除已消除课程费后,退还剩余费用”“因甲方歇业导致在原场所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但甲方安排将乙方课程迁转至其他门店,且该门店距离甲方门店不超过8公里的,乙方应予配合,不得申请退费”。应认定为与吴女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无证据证明瑜伽馆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吴女士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A店闭店系瑜伽馆基于自身经营的考量,与吴女士并无关系。综合本案情况,在扣除吴女士已经完成的课程费用后,最终法院判决瑜伽馆返还剩余未消费课程的款项以及相应利息。
姑苏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吴女士与瑜伽馆签订的协议中未就锻炼场所进行约定,但考虑到瑜伽课程需要亲身参与以及持续进行的特点,瑜伽馆要求吴女士去距离较远的B店锻炼,显然违背了其一开始选择家附近的门店进行锻炼的初衷,也不符合一般生活中选择锻炼场所的要求。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符合其预期的服务场所和环境。若商家因自身原因单方变更服务场所,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已付款项。
姑苏法院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健身课程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包括上课地点、时间、时长及退费条件等规定,了解清楚再决定是否消费。从事健身行业的商家也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健身习惯,如果因自身原因发生特殊变动,应与消费者及时沟通,争取理解,积累好口碑从而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