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国内资讯

以案说法|高温津贴劳动者该怎么领?法官支招

人民网 2022-07-21 18:12

最近,中央气象台连续10多天发布高温预警,多地最高气温超过40℃。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能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劳动者领取高温津贴需符合什么条件?人民网梳理了两起典型案例,以作提醒。

高温下室外打理草坪员工申请津贴获支持

案情简介

小张是球场的员工,任场务工人岗位,负责给草坪浇水、清扫树叶、修剪草坪等工作。工作期间,因球场未按时发放工资、高温津贴,小张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球场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1万余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请请求。球场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无需向小张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为室外作业,岗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球场应于每年的6月至8月向小张支付高温津贴。球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现球场未对两年内已向小张足额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的情况进行举证,故球场应向小张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及高温津贴,仲裁裁决数额未高过法定标准及小张的工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球场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小张工资及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驳回球场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法官提醒,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待遇,并非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对于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出现拖欠、未足额支付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而非单纯由企业的性质所决定。

本案中,球场从事草坪打理工作的小张可享受高温津贴,但不意味着在球场工作的每一工种的劳动者均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比如球场的前台、出纳、室内场馆的保洁、电工、负责机械维修的劳动者等,如无法证明工作岗位符合发放标准,亦无法领取高温津贴。此外,法官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可通过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提高高温津贴的标准。

工厂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免付离职员工高温津贴

小刘于2017年11月15日入职机械加工厂,职务为普通工人。2021年4月20日,机械加工厂以小刘2020年累计请假超过10天且无请假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小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刘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拖欠工资、高温津贴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刘主张高温津贴的请求。

机械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认为小刘的工作岗位系室内,其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将小刘工作的室温降低到33℃以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无需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系室内工作,工作的车间室内面积4400㎡,高度9.1米,车间空旷,通风良好,夏季配有降温设施(大型风扇多台),每个工位都配有工业用电风扇,工作人员密度小。机械加工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温度均在33℃以下,小刘对该测温记录不持异议。现机械加工厂和小刘一致认可,机械加工厂在小刘工作的室内配置了电扇进行降温,小刘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工作场所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故小刘主张的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加工厂无需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判决宣判后,小刘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应对自己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反驳的,应就已经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机械加工厂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保障小刘室内工作温度低于33℃,因此无需再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官提醒,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高温津贴外,更重要的是应建立健全劳动者防暑降温保护制度,按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时间要求,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的中度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小时,不能以延误生产进度等为由拒绝采取高温时段调整工时,也不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以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整理)

网友热搜

最新发布

更多搜索

内容精选

资讯 苏州 娱乐 体育 财经

热点 房产 汽车 旅游 商业

Copyright (C) www.imationlatam.com

苏州都市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29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