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28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北京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外,法院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共同赔偿涉案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元,同时于判决生效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办案人员介绍,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通过将青铜器著录中的铭文錾刻到青铜器上的方式,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有传承”的青铜器,意图通过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2021年11月20日、12月20日,李某某、胡某二人被分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中的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为三级文物。
庭审中,李某某、胡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李某某因长期从事拍卖行业,熟知其中的“门路”。李某某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传承”的文物才可以进行拍卖。为了让手中来路不明的青铜器能够进入拍卖市场,李某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联系到“手艺人”胡某,通过将青铜器著录中的铭文錾刻到青铜器上的方式,让这些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摇身变成了“有传承”的青铜器,再通过伪造发票等材料的方式,顺利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取得了拍卖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同时,二人在倒卖文物过程中,破坏了文物本体,致使国家珍贵文物资源受到侵害,损害了文物所承载的特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二人亦应当承担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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