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现场区域野生梅花鹿保护的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20时许,肖某某等4村民来到旌德县蔡家桥镇附近山上狩猎。在某水库边上,肖某某用佩戴的头灯照射至离其约30米处的山坡上时发现一动物,在未对该动物进行分辨的情况下,开枪射杀该动物。随后,肖某某等人将该动物用车载至肖某某家。当晚,肖某某将该动物尸体分解为4份,每人1份。后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肖某某的猎枪被公安机关没收,持枪证、狩猎证被吊销。
检察机关提出,肖某某猎杀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华东亚种梅花鹿,其行为造成梅花鹿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1只,并失去繁殖后代维系物种生存的机会,物种多样性下降,食物链结构和生态结构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某某应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1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破坏了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汪悦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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