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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作修订

中国江苏网 2023-03-31 08:39

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本次修订从加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完善,对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方面根本性问题作出法治回应。

从源头破解管理难题

当前日益凸显的人车路间矛盾,与2004年颁布的省条例已不相适应,亟需通过修订从源头破解管理难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城乡特别是农村地区有不少以“老年代步车”名义出售的低速电动车,它们未经安全检测,不上正规车牌和保险,成为极大安全隐患。此次修订加强了对非道路用车辆和其他具有动力驱动工具的管理,以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以及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围绕保安全,草案进行全链条责任细化,还就深度“复盘”事故原因作出明确要求,以通过一起事故整治一类隐患。其中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组织开展深度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报告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对发现问题开展督办整改。

草案专章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求、道路经营管理和设施养护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基本义务,完善了道路疏堵保畅的运行机制和责任,此外还对道路通行规则作了完善。比如,对驾驶人反映强烈的夜间滥用远光灯问题,规定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100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会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去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与2003年相比仅增长6.6%,同期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却较2003年底分别增加2倍、3倍、2倍。针对现状,此次修订力图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单个政府部门负责,统筹全局、协调推动难度大,治理效能还不高;传统管理手段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群众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对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没有明确减免处罚,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设定偏轻,法律责任不够科学。

根据上位法,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科学配置。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提高了罚款幅度。

修订还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对部分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细化了罚款标准。对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也根据不同情形细化了罚款标准或规定了罚款幅度。

创新优化服务措施

本次修订秉持便民利民原则,紧贴时代发展趋势,创新优化服务措施,对我省近几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

围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免予提交,还明确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交通事故,并细化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医疗、保险、救援、检验鉴定、车辆维修等单位,应依法共享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修订草案对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邮政、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使用的配送车辆应当符合有关国标,配送机动车应当依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鼓励配送单位为配送非机动车、配送人员购买三责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专门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作出详细规范,修订草案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罚谁?修订草案规定:对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对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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