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陪同看房后又跳过中介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自以为能逃避中介费,殊不知这种“跳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2022年3月3日下午,江阴一房产信息服务部业务员陪同周某前往江阴某公司察看厂房。当天,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及带看确认书》1份,约定该房产信息服务部为周某提供厂房、土地租售信息;房源为江阴某公司3200平方米厂房,租金单价为260元/平方米/年;如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介绍成功,中介费为一个月的房租。
2022年3月21日,周某以江阴某公司为住所地分别注册了两家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得知该情况后,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22年4月12日向周某主张中介费,但遭拒绝。周某辩称:江阴某公司已将其两跨厂房独家委托杨某出租,其并未委托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出租厂房。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对厂房没有居中介绍权限,其是通过杨某成功租到厂房,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所谓“跳单”行为;且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而除杨某外,江阴某公司不再接受其他中介提供中介服务,故原告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不存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能性。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跳单”,应当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江阴某房产信息部支付相应中介费。理由如下:1、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22年3月3日向周某提供案涉厂房租赁信息,并带看厂房,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及带看确认书》,对房源、厂房面积、租金单价、中介费收取标准等进行了约定;2、江阴某公司在知悉本案诉讼后,未向法院提供其曾将案涉厂房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租售的相关证据。同样,周某亦未提供其在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向其提供案涉厂房租售信息前已知悉该房源信息的证据。因此,原告江阴某信息服务部于2022年3月3日带周某察看厂房后,周某与江阴某公司即于2022年3月2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足以证明周某利用了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提供的房源信息;3、虽然原告未参与周某与江阴某公司之间《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但该情况系周某恶意“跳单”所致,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并无过错。
综上,江阴法院判决:一、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某房产信息部中介费62833.3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跳单”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行业术语。所谓“跳单”,是指委托人为了减少或逃避支付报酬,故意绕开与之已经建立起法律关系的中介方,并利用对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直接与原产权人或与其他收费低的中介签订合同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作出了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针对有些人士会认为中介费用相较于提供的服务来说偏高的情况,法官建议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就中介费用事先进行协商,而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中介费用有了明确约定后就随中介看房、接受服务,只有在事前对中介服务费用作出清晰的、可接受的约定后,再接受中介服务,才能避免事后心疼大笔中介费的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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