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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者·新航程 | 探秘绿水青山的“法律守护者”

苏州新闻网 2024-08-16 15:22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在蜿蜒的长江江苏段,一项前所未有的司法环保工作悄然展开,以法治之力守护母亲河的碧水蓝天,它的名字叫做“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2019年7月1日由江苏在全国先行先试。

五年来,江苏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创新引领探索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苏方案”。前不久,《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发布显示,自“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建以来,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刑事案件收案数大幅下降,环境司法保护效能逐渐显现。

今天,我们一起探秘绿水青山的“法律守护者”,看它如何用专业和智慧,织就生态保护的安全网。

“9+1”机制是什么?环资庭又是个什么庭?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系统性特征。环境资源案件的一大特征就是跨区域性。2014年12月,江苏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9年7月,又在全国率先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

具体说来,“9”是指按照江苏省政府对江苏生态功能区的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和流域为单位,设立的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神秘的“1”则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它如同“指挥中枢”,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9+1”机制,可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以南京环资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打造独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从刑事到民事,从审判到修复,建立起生态环境联动保护机制,全方位守护着每一寸绿水青山。

从“9+1”机制出发,江苏探索出多个“全国首创”

与传统审判理念规则不同,环境司法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理念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审慎处理各类案件。

近年来,江苏在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等方面,持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江苏模式”,在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上探索出多个“全国首创”。

比如在“常隆公司环境污染案”中,首创“技改抵扣”方式;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首创“分期付款”方式;在“胜科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

2023年,“9+1”机制又有了新变化。在坚持“9+1”机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江苏推进专门审判机构继续向基层延伸,增设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等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

7月2日,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这意味着江苏新增的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已全部落地启动。从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到14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法律守护者”的力量日趋完善。

一组数据揭示“9+1”机制的广泛影响力

“法律守护者”用实际行动为生态正义披荆斩棘,也为受损的自然环境寻求法律的补偿与修复。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全省法院还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9件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7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资类指导性案例。

通过完善司法修复配套制度,全省法院已建立52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其中,连云港法院建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南京法院建立全国首个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是司法与生态保护的智慧碰撞,它不仅是一种机制,更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实践。以法之名,江苏守护绿水青山的探索创新仍在路上。

(编辑/孟晓晴 姜一凡(实习) 设计/陈奇 内容综合自《江苏新时空》、“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江苏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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