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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醉酒后酒店坠亡,谁来担责?

城市商报 2016-11-07 09:12

商报讯(记者尹尚通讯员陈烨)年轻小伙戴某参加朋友李某组织的聚餐和娱乐活动,其间过量饮酒导致严重醉酒,当晚被送到酒店休息,却在第三天被发现在酒店内坠楼身亡。对于戴某的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吴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扑朔迷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戴某和李某是驾校的同期学员。去年1月14日,李某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便组织朋友聚餐庆祝。聚餐期间,戴某和其他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及少量啤酒。之后,四人又相约前往歌厅唱歌,戴某继续喝了啤酒和洋酒。逍遥过后,李某等人便将严重醉酒的戴某送到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并请来酒店值班经理帮忙照看戴某。当晚零点,李某等人便离开了酒店。零点30分,酒店值班经理也离开了戴某居住的508房间。

1月16日上午,戴某被发现躺在酒店围墙内,已经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戴某的死亡原因为坠楼引发的损伤。事发后,死者亲属将一起聚餐者及酒店一同诉至法院。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等三人作为与戴某一起参加聚餐的人员,对于同饮者应尽一定的提醒和防范义务,从而避免同饮者过度饮酒导致醉酒发生;在戴某醉酒后,他们也应当根据戴某的醉酒状况,选择安排人员陪同、报警或者送医院治疗等方式处理,而不是把戴某只身留在酒店。此外,戴某亲属还认为酒店也属于处置不当,没有安排人员进行陪护,安全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严重醉酒,其因醉酒后意识不清而爬上窗台,导致失足坠楼存在高度盖然性。戴某在聚餐及唱歌期间,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致醉酒状态,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醉酒是导致其意识不清后坠楼的主要原因,故戴某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李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酒店则为戴某提供盈利性住宿的服务,在明知戴某严重醉酒时,双方都负有对戴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双方应预见到,自己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以充分保证戴某不发生意外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参加聚会的两名成员不是聚餐和唱歌活动的组织者,无证据表明其在参与上述活动过程中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因此对戴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原告损失5%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原告损失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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