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 张濛)年轻小伙戴某参加朋友李某组织的聚餐和娱乐活动,其间过量饮酒导致严重醉酒,当晚被送到酒店休息,却在第三天被发现在酒店内坠楼身亡。对于戴某的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扑朔迷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戴某与李某是驾校的同期学员,去年1月14日李某通过了驾驶员资格考试,便组织朋友聚餐庆祝。聚餐期间,戴某和其他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及少量啤酒。之后,四人又相约前往歌厅唱歌,戴某继续喝了啤酒和洋酒。过后,李某等人便将严重醉酒的戴某送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并请来酒店值班经理帮忙照看戴某。次日凌晨,李某等人便离开了酒店,随后酒店值班经理也离开了戴某居住的508房间。
1月16日上午,戴某却被发现躺在酒店围墙内,已经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戴某的死亡原因为坠楼引发的损伤。事发后,死者亲属将一起聚餐的李某等人及酒店一同诉至法院。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等三人作为与戴某一起参加聚餐的人,应尽一定的提醒和防范义务,从而避免同饮者过度饮酒导致醉酒发生。在戴某醉酒后,他们也应当根据戴某的醉酒状况,选择安排人员陪同、报警或者送医院治疗等方式处理,而不是把戴某只身留在酒店。此外,戴某亲属还认为酒店也属于处置不当,没有安排人员进行陪护,安全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严重醉酒,其因醉酒后意识不清而爬上窗台,导致失足坠楼存在高度盖然性,即发生失足坠楼的可能性相当高。戴某在聚餐及唱歌期间,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致醉酒状态,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醉酒是导致其意识不清后坠楼的主要原因,故
戴某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但是,
李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酒店则为戴某提供了盈利性住宿的服务,在明知戴某严重醉酒时,双方应预见到自己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以充分保证戴某不发生意外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参加聚会的另两名成员不是聚餐和唱歌活动的组织者,无证据表明其在参与上述活动过程中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因此对戴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原告损失5%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原告损失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害,也会威胁到人身安全。酒驾、酒后溺水等案件屡见不鲜,大家应对过量饮酒的危害提高重视。不劝酒,形成良好的饮酒习惯,同时也应提醒同饮者注意适量,对醉酒者注意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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