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烨 记者张燕)年轻小伙参加朋友组织的聚餐娱乐活动,因过量饮酒导致严重醉酒,当晚被送到酒店休息,后来却被发现在酒店内坠楼身亡。年轻小伙的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扑朔迷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小伙戴某接到朋友李某的邀请,参加了聚餐,与其他人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及少量啤酒。之后,四人又前往歌厅唱歌,戴某继续喝了啤酒和洋酒。后来,李某等人将严重醉酒的戴某送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并请酒店值班经理帮忙照看戴某。当晚零点,李某等人离开了酒店。零点30分,酒店值班经理也离开了戴某所住的508房间。然而,第二天上午,戴某被发现躺在酒店围墙内,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戴某的死亡原因为坠楼引发的损伤。
事发后,死者亲属将聚餐者及酒店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戴某严重醉酒,因醉酒后意识不清而爬上窗台,导致失足坠楼存在高度盖然性。戴某在聚餐及唱歌期间,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致醉酒状态,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醉酒是导致其意识不清后坠楼的主要原因,故戴某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李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酒店为戴某提供了盈利性住宿的服务,在明知戴某严重醉酒时,双方都负有对戴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双方应预见到,自己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以充分保证戴某不发生意外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参加聚会的另两名成员不是聚餐和唱歌活动的组织者,无证据表明其在参与上述活动过程中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因此对戴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原告损失5%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原告损失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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