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规就是尊重生命,安全的交通环境是由道路上的所有人共同营造的。心存侥幸或者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2017年6月,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事发当晚,周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三轮行驶在太仓方向到浏河方向的大道上,途经一座桥时与一辆运货车相撞,这一撞可不得了,周某连人带车直接被撞到了河里。正在驾驶车辆的李某吓得大惊失色,他立即报警并下到河里去打捞周某,但令人惋惜的是周某在救护车赶来之前就已经死亡了。
一个生命就在短短的几分钟内消逝了,这真令人叹息。周某的家人得知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过世的消息也是悲痛欲绝,于是将驾驶车辆的李某、李某单位和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拖车费等费用。
在庭审中,法官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替代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周某不仅酒后驾车而且驾驶非机动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其自身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定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此种侵权责任通常被称之为“法人侵权责任”,是一种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按照单位内部规定对其职工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道路状况错综复杂,请各位市民在出行时切记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害人害己。交规常记心中,安全伴随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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