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未走,茶就凉——商战剧里的波折情节搬上现实生活的舞台,撕扯与争执之外,法律便成为衡量一切的准绳。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因公司董事长提出辞去职务申请,但尚未生效,其他董事便“坐不住”了,以董事会会议已通过决议为由,上诉法院要求判决由自己担任董事长及法人,并办理变更手续,结果遭到驳回;其不服提起上诉,又被苏州中院驳回。
公司高管内斗:大股东遭董事 “弹劾”
A公司于2012年5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甲持股34%、乙持股12.81%,丙、丁、戊、己、庚分别持股26.65%至2.18%不等。2015年1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股东依然为甲乙丙丁戊己庚7人,但是董事会名单中却多了一个名字:辛。即,由甲乙丙丁戊以及辛等6人任董事并组成董事会。其中,辛担任董事长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次年3月27日,A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7名股东均参会,辛列席。此次会议纪要记载,丙丁戊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己庚,乙己庚持有的公司股权66%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辛。这就意味着,此时A公司的股东变为辛持股66%、甲持股34%。
而就在这次极为重要的股东会议前一个月,辛向包括乙在内的其他董事发邮件称: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自己无法尽到董事义务,自愿辞去A公司董事职务。
到了5月18日,乙便绕开了辛,向甲丙丁戊等人也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提议由于辛提出辞职,遂由乙人暂行董事长及法人职责,并就此表决。丙丁戊表示同意,但甲提出反对。随后,加上辛本人也已无辞职之意,乙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有效。
法院一锤定音:董事会召集程序不合法
虎丘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A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6人,设董事长1人,均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免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在2016年3月所达成的股份转让履行之后,被告辛持有A公司66%的股份,其此前提出了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但尚未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免除其董事职务,且其后其亦无辞去董事职务之意,故被告辛仍是A公司董事。
并且,A公司章程载明,董事会组成人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免除,现A公司的股东甲与被告辛均认可辛的董事身份,故辛为A公司董事。
关于案涉的2016年5月18日的董事会会议,按照章程,本应当由董事长辛召集主持,并且应当实际召开以便董事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而原告乙以董事身份提出议题,并要求董事表决的方式并无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表决议题也未通知董事辛。故此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并且公司未实际召开会议,故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乙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司内部治理、相关会议的召开表决规则可由公司章程予以确定。”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耀华表示,公司董事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但尚未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免除其董事职务,且其后其亦无辞去董事职务之意,应认为其仍为公司董事。
他强调说:“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公司未实际召开会议,应认定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艾家静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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