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诉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女方李某与男方张某经网恋后,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初,男方给女方家8万元彩礼,2013年5月中旬,女方父母出资13万元为女方购买小轿车一辆作为嫁妆,并于2013年5月底上户,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不久后女方怀孕,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吵架越来越多,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7月孩子出生,孩子出生后不满一个月,因发生争吵,男方离家出走。2015年5月,女方委托我们为其代理该案。
开庭审理经过:开庭时,我们举证:1、男方曾经给女方写的《保证书》,证明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好;2、女儿的《出生证》,证明女儿应由母亲抚养;3、律师依法调取的男方上一年度《工资表》,证明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购车发票、行车证,证明车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庭审时,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我们律师提出男方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结果: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车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需返还男方彩礼。
总结:本案中,因男方未委托律师,故未能有效证据,也未能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据,故法院未支持其任何主张,相反,因女方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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