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雅慧 通讯员 周思军 何 帆)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污的案件。王某胜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29.7万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逾期未恢复的,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其三人承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军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胜、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至厂房外边鱼塘。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池塘重金属总铅、总铬均远远超过排放浓度标准三倍(均为一类污染物)。经鉴定,涉案评估点位不同层位土壤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两个指标。2021年1月,王某军、王某胜、肖某被先后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广州市增城区当地政府委托某环保公司将扣押的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9.7万元。2021年6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土壤恢复费用和底泥恢复费用为21.48万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2.4万元。
2021年5月,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承“重修复、重教育、重警醒”的原则和思路,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注重生态修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某军、王某胜对判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