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条例从船到岸进行全链条规范,将为船运发达、船舶密集的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提供针对性法治保障。
长江江苏段是长江黄金水道的“钻石航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繁荣背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周铁根表示,我省亟需在长江保护法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此,条例草案从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联合监管和区域协作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船舶水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含油类污染物、洗舱水等,防治责任主体较多,尤其近年来新兴的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绿色环保项目,尚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其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草案围绕船舶水污染物从收集、转运、处置到船舶锚泊、作业、过境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等主体的防治责任,细化了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各环节的防治要求,明确不符合排放控制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污水直排。为降低二次污染风险,草案明确禁止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在水上以过驳方式二次转运。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涉及岸电建设和使用、船舶尾气排放、封舱管理等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了船舶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要求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要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禁止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开舱通风。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船舶冒黑烟现象,草案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且应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船舶污染物从船上收集到岸上处置过程较复杂,涉及监管部门较多。此前由于联合监管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各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一,导致船舶污染物从接收量到处置量存在层层衰减现象,部分船舶污染物上岸后去向不明确,存在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二次污染风险。条例草案就此明确了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并注重推动信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要求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并明确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可替代纸质污染物接收单证。
为实现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在协调机制建立、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信用联合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联合应急救援等方面明确了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