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防控是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的第一道关。”省司法厅相关人士说,过去公路治超重点在路面,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管重罚,但“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严重危害公路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就是强调源头管理,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向前端延伸。比如,厘清装载单位的责任,从源头上加强对货物和车辆监管等。
草案对大件运输作出细致规定,如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大件运输,应当开展道路勘察,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车辆不得在四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三类及以下的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经过技术论证。此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监管,将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车辆生产制造与改装、货物装载配载、道路运输等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