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近日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抢救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服务,相关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其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强化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差异,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