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于9月1日起实施,在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服务,省内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管辖范围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去年6月1日起,江苏省结婚登记实现“省内通办”,同时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今年8月30日,全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跨省结婚登记13432对、省内跨区域结婚登记50770对,跨省及省内跨区域登记占比达12.4%。此次在全省实施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进一步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离婚登记的需求。9月1日起,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须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及时修改、完善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确保跨区域婚姻登记档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统一;进一步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校核清洗等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婚姻登记历史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