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大秋)记者从苏州市财政局获悉,《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日前出台,明确了出租管理的金额、年限、监管模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据悉,意见的出台,从制度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责,对规范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强调市级文化企业是本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明确资产出租的决策权限,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决策权限决定和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出租事项。
同时,意见明确资产招租方式。市级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明确了6类行为可以进行协议出租: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出租的资产;承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地理位置较特殊的资产、出租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资产、特殊设备;符合续租条件的;符合续租条件的及其他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形。
意见还规范资产租金评估模式。明确市级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出租原则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对于部分不进行资产租金评估的,应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并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通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招租的底价或出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