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齐琪、罗沙)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现行立法法中备案审查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草案还对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同时,草案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