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荆 龙)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等多项法律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继2015年3月作出部分修改后,立法法在现有章节结构不变的基础上,拟作出31处修改,以进一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立法法草案对总则部分进行了完善、充实,突出立法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强调,立法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草案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对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草案完善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授权决定制度,明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的规定。
为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草案增加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应组织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群众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草案丰富了立法形式,规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了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专项立法计划、立法技术规范等。
草案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了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