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哺乳期妇女李某出车祸受伤,遵医嘱不能哺乳婴儿,遂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造成的其他损失。近日,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事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李某今年1月荣当宝妈,还没休完产假,就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治疗结束后,因侵权人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李某将侵权人诉至法院。李某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即赔偿“奶粉钱”。李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正处在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用母乳喂养孩子,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故向侵权人主张该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使用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
侵权人抗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李某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常识,使用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是哺育期母亲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在本案中,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李某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侵权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