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傅雷家书》实体书籍著作权纠纷到《琅琊榜》《老九门》等网络平台短视频侵权争议,从宜兴紫砂、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扶助到“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效力,从必达福型材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到“小天鹅”“罗格朗”“博世”“维秘”“BLOVES”“阿克苏苹果”等品牌的维权……十年来,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00余件,10起案件入选历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全市法院勇于开拓、主动作为,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走出了一条司法护航创新的坚实之路,有力保障了无锡这座工商名城的高质量发展。
加大赔偿力度
实施最严格保护
“《傅雷家书》是我国著名图书,我是该书中文简体字版著作权人。吉林音像出版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出版《傅雷家书》并在全国网店、书店销售,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傅敏在法庭上陈述。
2015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林音像出版社赔偿傅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85000元。吉林音像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傅雷家书》是我国著名翻译家傅雷及夫人写给两个儿子的家信选编,自出版以来多次再版再印,但市面上销售的《傅雷家书》版本不一,让购买者分不清楚真伪。为保护版权,傅雷的次子傅敏将未经授权的出版商告上法庭,并将销售这些书的公司一并起诉。
“我们在权利人举证出版社印刷册数确有困难,而印刷委托书由被告实际持有且其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民事诉讼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作出对被告出版社不利的事实推定,判决其赔偿权利人近40万元,体现了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绝不姑息举证妨碍行为的裁判导向和最严格的司法保护。”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陆超告诉笔者。
无锡市两级法院严厉打击各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规则,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由无锡中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被誉为“传统媒体诉赢网络媒体非法转载”第一案,“转载4篇文章判决赔偿10万”的赔偿金额被称为此类案件中的“史无前例、史上最高”。
“网络传播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此案主审法官单甜甜表示,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匹配原则,依法从高判赔是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制止类似的不合法的网络转载,“本案的判决对当今互联网环境下新兴媒体大量存在的用户上传、转载、深度链接等行为性质进行界定,厘清了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合法使用的边界”。
无锡市两级法院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精准适用。截至今年10月,全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的案件12件,最高判赔额高达640万元,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
守护文化产业
激发“创意”活力
2021年12月的一天,80岁的邓敦伟老先生将自己写的一幅书法作品,委托其代理人连同锦旗一并送到无锡中院,向合议庭法官表现出来的专业精神、为民情怀表达敬意。
邓敦伟是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有国家级美术大师等称号,擅长古典人物画。贵州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一款白酒包装以及瓶身上使用了邓敦伟《关云长忠义神武》作品。
合议庭在认真比对侵权作品的基础上,对作品权属、侵权事实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判处该公司赔偿35万元。该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依法服判,并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
无锡市两级法院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在审理中维护权利人利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关系,促进了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
为了有效化解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无锡中院针对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本着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向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出“MTV作品收费要更精准、管理服务要更务实、涉诉案件要更规范”等司法建议,并同时抄送国家版权局。
该份司法建议获得音集协高度重视与肯定,并对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认真进行研究,明确了整改方向与思路。与此同时,无锡中院与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工商业联合会积极协调沟通,在短时间内即促成了无锡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的批准成立。
无锡中院还配合协同相关单位,加强与音集协的对接联系,推动无锡地区KTV著作权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进入规范化的轨道,督促全市大多数KTV经营者加入了自愿交费的行列,从根本上减少用诉讼促收费、靠执行强保护的做法,真正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矛盾机制,也为KTV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
维护营商环境
打造争端解决“优选地”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是无锡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将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给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造成极大的影响。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京东集团下负责电商平台的公司,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36类上注册了“京东”商标,上述商标及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名为“京东广场”的楼盘项目并于2015年11月开业,该广场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广场”的标识。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JingDong广场”以及微博账号“无锡京东广场”中发布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信息。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京东广场经营场所内的“京东”标识、停止在宣传中使用“京东”文字及赔偿损失、京东广场公司停止或者变更现用的企业名称等。
最终,法院判决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京东广场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文字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20万元。
“本案涉及地名与商标及企业名称形成冲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地名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地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该案合议庭成员、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酆芳告诉笔者:“‘京东’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在本地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度。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利用线下经营方式侵害用于线上经营的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维护了互联网电商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无锡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营商环境。”
“三管齐下”立体保护
走出特色创新之路
周某是江阴市一家烟酒回收店的店主,2015年起,周某明知涉案“五粮液”酒是用低档白酒灌进五粮液酒瓶伪造而成的假酒,却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价进货,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案发后,其车库内仍有尚未销售的假酒123瓶。最终周某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后周某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周某销售的是与市民正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产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巴克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咖啡烘焙商和零售商,通过多年的经营,星巴克公司在中国已经拥有了巨大的消费者群体,并申请注册了“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商标。
星巴克的遍地开花,也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看在眼里。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涉案公司销售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销往全国18个省份,涉案销售金额高达700余万元,涉及消费者众多。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涉案公司和相关公司人员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及有期徒刑。
据统计,十年来,无锡市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97件,审结186件,判处犯罪分子440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71.88万元。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决定,却因此成了被告。原告澄华公司称自己的模具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并不侵犯红光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撤销侵权纠纷处理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决定时,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涉案专利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此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故澄华公司撤销行政决定的请求成立,遂作出撤销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判决。
而在无锡中院二审审理的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定“德芙脆香米巧克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在先使用,被控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仿冒的,被控商品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不影响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据此支持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职。
据了解,2009年江苏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以来,无锡市两级法院通过刑事、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并举,加强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统一性方面持续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潘唐玮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