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办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
日前,人社部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努力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
《意见》出台后,劳动者面对纠纷时有哪些新选择?新途径有何优势?记者进行了采访。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此前,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很难与其进行平等协商,不得不通过仲裁甚至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意见》提出,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从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更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而言,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设立的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等渠道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诉求,也可以向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协商要求。
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我国,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性或区域性调解组织,以及《意见》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近年来,为更好解决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发生的争议,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建立了一批新就业形态调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也可以向这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意见》,劳动者申请协商后,相关主体应为劳动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的服务。劳动者也可以通过音视频调解等线上调解方式,更加高效便捷解决争议。
协商调解达成协议后如何落实?
“根据《意见》,工会组织要推动和解协议的履行,并明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的和解协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和解协议的效力。”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履行问题,《意见》明确,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调解组织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加大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力度,有力解决了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问题,巩固了调解成果。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意见》还有一大亮点,是聚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不合规用工这一根源,强调要加大源头治理。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会、中小企业服务机制、律师等作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加大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隐患排查化解,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此外,人社部数据显示,十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调解仲裁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规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仲裁终局裁决率由2012年的19.2%上升到2021年的40.1%,快速维护当事人权益;仲裁结案率由2012年的83.9%上升到2021年的97.0%。
争议多元处理格局进一步健全。当前,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联动工作平台,裁审衔接机制实现全面覆盖,当事人维护权益渠道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