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1月16日电(记者周立权)1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福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福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福有在担任吉林省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企业经营、项目投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02万余元。2014年,被告人王福有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工程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9万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福有具有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