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强)深秋时节,细雨蒙蒙,12万尾鱼苗跃入水中,游向独流减河深处。11月11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会同该市第二中级法院、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多个单位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2021年7月,在禁渔期内,静海区居民王某和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独流减河禁渔区段以电击方式捕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二人各被处以2000元罚款。
“我们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查明,王某和刘某的行为破坏了独流减河的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姜蕾蕾说。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该院经公告程序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刘某依法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和刘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后,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研判,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并围绕鱼苗品种、放流地点等细节多次会商,确保增殖放流和水资源生态修复效果。
“我知道自己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的危害,不仅影响鱼苗的繁殖,破坏了渔业资源,还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保证今后不再非法捕鱼了。”在增殖放流现场,王某和刘某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