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卢晓琳
11月18日,省检察院召开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持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多方位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145件162人。
借平台转移贪污款,罪上加罪
去年10月15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某贪污、洗钱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后,江苏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行为人纪某贪污公款后借助用工平台、多个银行账户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熊毅介绍,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诉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走私类犯罪,共占总数的74.48%。其中起诉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洗钱案件53件,占比36.55%。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去年3月以来,全省共办理自洗钱案件42件43人。
上述典型案例显示,洗钱手段日趋隐蔽且不断翻新。随着信息网络、电子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出现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混业经营等洗钱方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洗钱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将上游集资诈骗款转移至境外,涉案数额高达2400余万元。
出借银行卡,小心成帮凶
很多人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遥远,殊不知,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工具。
杨某、袁某于2015年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办理中介的身份,帮助办理并冒领他人信用卡36张,后盗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计69万余元。其间,杨某发现袁某使用多部手机及手机卡,对外联系推介代办信用卡业务,还曾接到客户未拿到信用卡却有消费记录的投诉,杨某逐渐意识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袁某提出借用银行卡时,杨某仍将自己及表弟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袁某使用。袁某将上述银行卡绑定POS机接收盗刷的赃款,并与杨某正常收入混合后,被袁某、杨某再次转移到杨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及控制的他人银行卡“洗白”,前后共计13万余元。
张家港市检察院经审查,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分别对袁某、杨某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认清洗钱的“坑”,远离洗钱的“祸”。“呼吁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树立反洗钱的意识,坚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赵学武提醒公众,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不随意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避免个人账户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找人“漂白”毒资,一并惩处
今年1月,毒贩刘某在与他人达成毒品交易后,让朋友王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并答应给一定好处费。王某某明知刘某贩毒,仍将女友的微信收款码借给刘某收取毒资。事后,王某某将女友微信账户里的毒资转回本人账户,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毒资转给刘某。经过两次“漂洗”,刘某将毒资与本人微信余额混同使用。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收款、层层转账“漂白”毒资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今年9月2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该案是贩毒人员利用他人提供的收款码转移“漂白”毒资,涉及毒品犯罪、“自洗钱”与“他洗钱”一并惩处的案件,也是连云港市首起“自洗钱”案件。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企图将毒资“洗白”的行为都将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