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 张苏宁)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新征程上,江苏如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11月25日,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优先谋划,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上迈出坚实步伐。但我省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存在。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表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旨在解决制约我省“三农”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从法规制度层面完善我省乡村振兴“四梁八柱”。
围绕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条例》以五大振兴为抓手,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等方面设专章细化落实相关内容。比如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条例》设规划引领专章,提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依法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立足我省发展实际,《条例》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资金、土地等要素短缺的问题积极回应了基层关切。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完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体系等内容,并对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在农业产业链方面,《条例》明确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针对大数据的发展趋势,《条例》也提出要推进农业产业数字化的规定,并要求依法保障涉农数据。在经营主体方面,《条例》规定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为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条例》明确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支持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条例》聚焦富民增收设置专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增收计划,建立帮促长效机制。同时,《条例》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为进一步完善农民生活配套,《条例》还规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明确要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