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仅认真办案,还进行了相关提醒。如今,我已经给花棚安装了防盗网。”近日,河南省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的执法满意度“两率”大走访活动时,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回访,失主老王感激地说。
17株名贵兰草花神秘消失
今年2月7日,老王走进新县检察院驻新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向检察官哭诉:“我的17株名贵兰草花被人偷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们要帮帮我啊。”
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安抚好老王的情绪,让他坐下来慢慢讲。老王家住新县千斤乡,平时喜爱养兰草花,2021年11月19日,老王发现自己花棚内的17株名贵兰草花一夜之间成了普通兰草花。有人说是发生了“植物变异”,但他感觉是被人偷了,于是报案。但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作案痕迹,不予立案,老王遂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送走老王,检察官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办案民警介绍,经侦查,涉案花棚完好,现场无目击证人,无作案怀疑对象,也没有遗失门锁钥匙,勘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作案痕迹。公安机关认为这些兰草花凭空在“密室”里消失不符合常理,遂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官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初查卷宗材料,发现老王在自己家附近搭建了花棚,种植了大量兰草花,其中有30株属于名贵品种。花棚位置比较偏僻,周边无监控探头;花棚系钢管支架外蒙塑料薄膜的封闭式结构,有一扇不锈钢大门,棚内约有600余株兰草花;花棚门锁、封闭薄膜均无明显的破坏痕迹,花箱内未见明显挖掘、植物缺失痕迹,现场未勘验出可疑指纹、鞋印等其他作案痕迹。
难道花棚里还有未被发现的秘密?检察官陷入了深思。
仔细搜寻发现“密室”破绽
“从老王的语气和神态分析,他不像是假报案。是不是兰草花真有变异的可能?还是你们初查遗漏了什么?”检察官对办案民警提出自己的看法后,民警决定去该县林业局咨询相关专家。
“从理论上讲,普通的兰草花可能变异为‘奇花异草’,‘奇花异草’也有可能变异成普通兰草花。但是变异过程比较漫长,差别也很细微,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17株名贵兰草花同时变异成普通兰草花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专家发表了专业意见。
既然涉案兰草花不存在变异的可能,那就要再次回到花棚里寻找答案。随后,民警邀请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围绕花棚多次仔细查看后,检察官发现,涉案花棚是“钢管支架+塑料薄膜”的封闭式结构,但是,塑料薄膜与钢管支架之间是用螺丝卡扣进行固定的。“假设有人通过拆卸连接处的螺丝卡扣,是否有可能使塑料薄膜产生缝隙,从而进入花棚作案呢?”检察官说。
随后,民警通知技术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侦查实验,果然发现按照一定的技巧拆卸螺丝卡扣会使塑料薄膜出现松动,薄膜最底部接地处也逐渐产生缝隙。民警经过反复勘查,终于在极其隐蔽的地方找出破绽。
在案情分析会上,民警指出,犯罪嫌疑人能够如此精准地实施盗窃,应该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了解老王有名贵兰草花的信息;二是知道老王花棚的地址;三是具备鉴别兰草花的知识。
行程记录锁定盗花人
针对上述发现,今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以盗窃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时邀请新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共同推动案件侦办。
公安机关首先围绕是否为熟人作案展开调查,发现老王住的居民楼中大多是他的同族兄弟、乡里乡亲,他种植兰草花20多年从未出现失窃事件,他也从未听说邻居有人懂兰草花。
在民警与老王反复沟通交流中,他提起的“兰花协会会员”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老王回忆说:“2021年夏天,我在兰花协会创建的‘兰会微信群’里分享过几张名贵兰草花的照片,协会通讯录里还有每个会员的通信地址。”民警认为,兰花协会会员有较大作案可能性。但是,该协会微信群成员200余名,涵盖附近十几个市县,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呢?
民警调取了所有会员的基本资料,经梳理发现,该协会有新县籍的会员13人,大多已被排除嫌疑。那么,外地会员前来作案的可能性更大。
随后,检警双方召开协作会,明确调查思路。考虑到作案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当日千斤乡各防疫卡口、车站、宾馆登记的来访人员行程记录。经过反复比对,民警发现,信阳市浉河籍“兰花协会会员”汤某曾于案发当日下午4点独自在千斤乡某宾馆登记住宿,次日早上7时30分乘车离开。
4月20日,公安机关对汤某进行了传唤。汤某眼见事情败露,于当日下午到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兰草花调包水落石出
“我与老王互不认识,在微信群看到老王发布的照片后,便心生贪念。”汤某交代,他通过照片背景分析出老王的种花地点。2021年11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汤某从信阳市乘坐公共汽车来到千斤乡,然后通过协会公开的地址找到老王的养花地点进行踩点。在踩点过程中,他发现老王的花棚与自家花棚构造一样,遂萌生利用花棚结构漏洞进行盗窃的想法。当天晚上10点左右,他打着手电筒进入花棚,辨别出17株名贵兰草花并挖走,随后在原处种上普通兰草花。他离开时清理好现场,将花棚的螺丝卡扣全部复原。
汤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了17株名贵兰草花,并按照鉴定价值赔偿老王8300元损失,取得了老王的谅解。5月20日,汤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检察官认为,汤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7月30日,新县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汤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你应该加强安全防范,给花棚装上防盗网。”事后,办案检察官提示老王,今后在网络上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最好不要在朋友圈、微信群里晒火车票、飞机票、家门钥匙等,避免被不法分子盯上。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