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2月6日电(记者靳博)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家庭医生由下列人员担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者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退休临床医师。天津市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天津着力促进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推动分级诊疗。规定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经家庭医生转诊的签约居民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对于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依据病情可以延用上级医疗机构医嘱处方药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