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我省共有3件案例入选。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
王兆军同志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壮烈牺牲,后经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军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承包地作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无限期长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费用。王某对烈士墓地及堆堤进行管理与维护期间,杨某长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处种植各种农作物。王某起诉要求杨某返还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获得滨海县法院支持。
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现年83岁,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32万余元。去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经过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同意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