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威作(新华社发)
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共服务中可适用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信用状况较差,很可能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或约束……前不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引发社会各界对信用问题的广泛关注。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自古以来,中国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大量诸如“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诺千金”“徙木立信”等古语和典故广为流传。如今,“信用”更是融入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类场景,不仅成为个人干事创业、企业发展壮大的刚需,也成为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的抓手。
守信时时受益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到底有多值钱?
对这个问题,山东威海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俊朋深有感触。
去年9月,嘉瑞光电计划扩大生产规模,可融资困难,因抵押物不足在银行贷款也失败了。这时,当地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汪俊朋推荐了“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们进行了注册、申请。在平台上,嘉瑞光电的信用等级为A。”汪俊朋说,正是凭借这个“A”,公司获得500万元的无抵押贷款。
“真没想到,信用这么值钱!”汪俊朋打心眼儿里满足。
信用好的企业,能得到融资贷款、财政扶持等优惠待遇;信用高的个人,可以享受免押金租车、酒店先住后付等便利服务。当今社会,信用越来越有用。
如果说守信一路畅通、时时受益,那失信则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我愿支付欠员工的全部工资,请你们快把我移出失信人员名单吧!”今年5月,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对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
原来,徐某所在单位拒不履行支付15名劳动者工资的义务,伍家岗区人社局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随后,由于在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时受限,徐某急忙赶到区人社局解决了欠薪问题。
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也在信用问题上尝过“苦头”。有一段时间,公司纳税信用等级由A降为B。“起初,我们没当回事。”公司总经理曾勇坦言,原以为酒香不怕巷子深,只要产品好,不怕没市场。可事实是,公司屡屡在签订合同的关头,被对方拒绝;几次竞标,皆因不符“纳税信用A级”的硬指标败北……
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华翱新型板业开始整改并申请启动信用等级修复程序,将信用等级恢复为A。修复后,令曾勇没想到,效果立竿见影:合同纷至沓来!
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铺开,取得了显著的信用建设成就。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看来,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广义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基本形成。在中央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出台,约50部法律规定了信用条款,如公务员法规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在地方层面,已有22个地方出台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这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信用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共塑良好诚信环境。
激励守信与惩戒失信同等重要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迈向法治化。针对诚信缺失引发的种种问题,社会各界期待加快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进程。于是,社会信用立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上个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
明确公权力主体的诚信义务和责任,是社会信用立法的重要使命之一。若公权力主体诚信缺失,将对其自身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害。王伟指出,征求意见稿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都纳入调整范围,体现了社会诚信建设“官民一体、整体推进”的要求。
抓好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于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在很多人印象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似乎主要是惩戒失信。事实上,激励守信同等重要。”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说,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对守信者实施激励,更细化了激励举措。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在公共服务中可适用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依法依规享有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这对整个社会信用建设而言,树立了鲜明导向。”石新中说。
现实中,失信惩戒机制应用较多。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一些问题。王伟指出,有的地方一度出现惩戒标准不一、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等问题,个别领域“黑名单”满天飞,且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
信用工具的使用离不开严格的法治约束。如何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扩大化?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并应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
石新中介绍,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权益保护”专章,为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驾护航。专章规定,信用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纠正失信行为后,有权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当面临失信惩戒措施时,有权向实施惩戒的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信用信息难免涉及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处理作出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在“征信业发展与监管”一章中,又对征信机构进行了专门强调: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社会信用立法过程中,有人产生疑问: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能否用法律来调整道德层面的问题?
“德法并举,提升社会诚信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王伟说,在现代社会,诚信已从传统的道德维度向法律维度演进。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都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诚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更应融入法律,成为社会信用立法的重要观念基础。
生活中,群众对“老赖”现象深恶痛绝。在某地方法院“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平台”,来自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各种数据,精确显示“老赖”的社会关系、消费情况、行踪动态。
“老赖”再“赖”,也逃不过技术的“法眼”。王伟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呈现技术驱动的特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作用日益凸显。建设信用中国,必须强化技术支撑。
当下,中国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区都有一些关于信用的政策规定,但相对封闭、分散。比如,某人在某地失信,有可能在另一地还能继续开展经济活动。石新中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打破各个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形成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此外,他也建议进一步完善守信与失信行为的分级分层,对不同程度的行为应采取有所区分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需要加强整合的还有立法。“社会信用法可视为调整信用问题的专门立法,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同样包含调整信用问题的原则与规定。”通过这个举例,王伟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能靠一部社会信用法“单打独斗”,还须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协同发力。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信用惠民力度。”王伟建议,将相关信用产品应用于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让更多守信者在金融、消费、交通、旅游、医疗卫生、家政养老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享受便利和优惠。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众诚信文化理念,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石新中表示,要让守信重诺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坚守,并转换为大家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