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您好!我经营一家地板加工企业,最近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木材进口合同,我们收到货后却发现,质量和之前看到的样品不一样。我们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只是约定了货款价格是CIF(到岸价,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中国清关。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广东读者刘先生
刘先生: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确有证据可证实上述情况,可以判断这家外国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本案对方为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所涉交易事实为从境外进口木材,因此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属涉外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您公司交易的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因此您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据此,如果您与该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适用问题,那么由于目前货物所在地、您的企业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案涉合同最密切联系地,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交付货物的检验标准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本次交易为凭样品买卖,对方公司应当以样品的品质作为交货的依据,您可以依照样品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而您收到的货物却与样品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要求对方公司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对方公司的违约行为对您造成了损失,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提示您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所以如果您与对方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均未对样品进行封存,那么很可能会造成产品质量无法验证的情况,届时将不能依据样品来检验货物是否符合约定,而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