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单位,处于司法为民最前沿、化解矛盾第一线,在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制度优势,具有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天然优势。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枫桥式人民法庭”是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传承和创新“枫桥经验”、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综合体现。
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促进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采取实际有效的具体措施。《人民法庭》节目通过记录各地具有代表性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工作,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借鉴。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要重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人民法庭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努力推进矛盾前端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方面,诉前调解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调解员的配置。要在人民法庭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协调办理诉前委派或委托的调解事宜。同时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不能“和稀泥”,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给出双方当事人都能认可的调解思路。此外,还要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平台,让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在一种平和的氛围下进行对话,更容易把握案件的全貌和调解的契机。如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推出的“和谐茶室”,与当地特有的茶文化相结合,不但让双方当事人在一种比较休闲的环境中进行交流,更容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也能让周边群众给双方主张评理,以“群众智慧解决群众难题”,焕发出了调解新效能。另一方面,诉前调解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诉调衔接机制构建。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的案件,要通过诉调对接平台搭建,随案移送诉前调解有关资料,并及时由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充分发挥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各自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要建立健全多方主体协调合作机制。人民法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局及各调解委员会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如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法官在了解到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困难,无力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后,主动跟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跟不动产中心沟通,先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让被告缓缴办证费用。不但解决了原告多年诉求,也未让被告在经济上雪上加霜。此外,要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发挥民间力量,积极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法官在调解陷入僵局之后,在当地村干部协助下重新调解,最终取得圆满调解结果。建立健全多方主体协调合作机制,就是因为很多到了法院的事情不仅仅是司法问题,无法仅仅通过司法手段就能得到圆满解决,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才能取得一个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推进智慧型人民法庭建设。智慧型人民法庭具有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司法效率和推动跨界融合的作用。推进智慧型人民法庭建设,首先要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业务,实现数字赋能审判,节省基层群众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各个环节花费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乌镇人民法庭即通过“未来智能法庭”建设使得平均庭审时间缩短20%,大大提高了数字赋能审判的效果。其次要积极开发应用各类信息化平台,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人民法庭在诉前调解和诉讼中的司法数据,从数据中总结提炼调解和审判经验,为人民调解员和一线法官提供在线法律资源,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最后要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其他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开放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加强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之间相互协同,通过各方资源为案件审判管理提供依托。
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是促进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庭》节目向我们展示了一系列实际案例,反映出各地具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在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实践中,形成各自特色和优势,为“枫桥经验”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和精神。通过重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建立健全多方主体协调合作机制、推进智慧型人民法庭建设,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就地实质解纷路径,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工作质量,实现源头治理。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有效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