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段时期以来,“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曾导致“老实人”无辜背锅,使得公众陷入“救不救”“扶不扶”的两难困境,也影响了社会道德体系和价值观体系的建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乘坐网约车猝死引发的侵权责任案,法院认为,网约车司机对猝死乘客已尽到救助义务,对乘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此判决宣示了,彰显了司法保护善人善举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弘扬乐于助人、明辨是非、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旬老人乘车时突发疾病
网约车司机紧急送医救治
2021年11月22日7时许,周女士通过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APP为其父老周(71岁)预约了一辆网约车。7时10分左右,老周上车并与驾驶员陈某闲谈片刻,7时12分50秒,老周开始发出鼾声(之后全程没有呼救)。7时13分25秒,司机陈某转头发现,老周仍在发出鼾声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状。7时14分33秒,司机再次转头看时,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上,不再发出鼾声。
7时15分12秒,陈某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刚刚有打鼾的声音,同时伴有抽筋的状况,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回复称,父亲身体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是睡着了,并让陈某呼喊“老周”。
随后,陈某拍了拍老周的左臂并呼喊“老周”,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于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老周经过医院80多分钟的抢救,8时54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死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乘客家属与司机对簿公堂
周女士认为,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约车司机陈某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网约车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发现周女士父亲出现异常后通过下单电话联系了周女士,并立即按照周女士的指示将其父亲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网约车平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机已履行尽力救助义务
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而且,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发挥裁判对社会价值的指引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亲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司机陈某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周女士询问其父的健康状况,而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驾驶将周女士的父亲就近送医抢救。在此过程中,司机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抢救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法律无法给所有损害提供救济。生命的突然逝去让人非常惋惜。但是,法律应当坚定价值导向,裁判应当指引人们行为。损害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受害人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将自身风险转嫁他人承担。
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在谈笑风生的乘客发出“鼾声”或者出现肢体“抽筋”后,像专业医生一样立即做出突发重病的判断,否则司机可能因规避潜在风险而拒载老弱病残乘客;法律追求正义,可是法律的产生、执行,均需要社会力
量予以保证。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分秒不误地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援助,否则司机可能会要求乘客在上车前,先行做出身体健康并免除司机责任的承诺;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对行驶过程中突发疾病的乘客承担法定之外的责任,并扩大对“过错”的解释,否则,司机可能因担忧风险发生和责任承担终日忐忑不安、时刻诚惶诚恐。法律只有保护每一个人不被任意地追究责任,才能避免动辄得咎,才能守护内心安宁,才能保护行为自由。
专家点评
司法裁判理念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学贤
本案中,司机陈某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乘客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司机承担过错责任,社会公众将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将损害司法公信力。
我国的法治建设奉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的方针。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日益推进、全民普法等措施的不断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但受传统治理方式、教育方式的偏颇,教育内容的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公民在不断高扬自己的权利意识时,其义务观念、诚信意识尚亟待提升。这种权利义务一致性教育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置义务、诚信于不顾的现象较为普遍。
长期以来,“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成为困扰人们的社会问题。对此,必须多管齐下,合力治理。司法裁判对人们行为具有最为有力的导向作用,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该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法治观,增强诚信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抵制片面的“伤者为大”“死者为重”的“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更好地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