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范投标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加大了违法招标投标行为打击力度。
原《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和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最新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快速发展的需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并在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下,为鼓励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空间。条例还要求通过更好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对于前者,条例从保障招标自主权、规范招标人采购行为、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等方面作详细规定;对于后者,重点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还特别结合实践,对电子招标投标中一些新型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条例从评标专家产生、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针对招标代理秩序,条例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方面作了规范,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由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