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兴民 通讯员郑媛蓉)近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检察院提起的曹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愿意承担后续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要求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相关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万余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曹某在从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运输过程中,私自将近7吨有毒的危废乳化液分多次倾倒在平房区银河路附近的排水口内,危险废物经黎明沟汇入马家沟,最终流入松花江。
平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履职中了解到,曹某向河中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水资源遭到破坏,且其未及时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遂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检察官赶赴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详细了解水流污染状况,第一时间与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平房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并邀请专家对水资源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商讨后续修复治理方案及措施。经鉴定,被污染的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0万余元。
经审查,该院认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曹某因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此,该院依法对曹某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