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办法》细化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和程序,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行政执法岗位公务员或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熟悉相关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上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领执法证。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开展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拒绝配合。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办法》还严格规定了违反执法证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新增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着装和执法标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不文明语言”等应当暂扣执法证的情形,并要求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离岗教育和考核。同时,首次明确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违反执法证管理规定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