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
您好!我在国内经营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最近我们在国外投资的一个项目,需派去1名管理人员、2名技术工人,外派时间约为6个月至1年,期满后或将根据情况再调整。请问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吗?
山东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企业向海外派遣工作人员确有其特殊性,与国内用工存在一定差异。外派员工因工作地点变更会涉及原劳动合同的调整,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形也有相关处理规定。
■变更工作地点需签订补充协议
您公司作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用工单位的义务。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外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为公司在国外投资的项目工作,这应属于职务行为,您公司与外派人员应是劳动合同关系。即3名员工外派前应当已经与贵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严格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如按时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缴纳各种保险等,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据此,贵单位需要确认,与外派人员书面签订的原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员工派驻国外工作的具体事项,包括报酬、劳动保护及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则属于因外派导致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派驻国的情况与外派人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资和补助、缴纳特殊保险等条款,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外派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据此,企业外派本单位职工到境外工作,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处理,要看该职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即如果外派职工依照境外工作地的法律法规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在中止期间,如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外派单位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如果外派职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这种情况下被外派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帮助员工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还是保留国内的工伤保险,要根据所派国家(地区)的生活水平、医疗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在欧美发达国家,建议外派员工单位应与当地合作机构充分沟通,若能选择当地的工伤保险,会更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企业派遣员工时一定要告诉外派人员,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和习惯,如果遇到工作或者生活中的一些棘手问题,可以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求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