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实施细则,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办理流程为: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