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小兵)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方面进行全新探索。昨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全国首笔消费诉讼公益资金共计2440元发放到消费者王女士和祝女士手中。
2021年3月15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苏州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出台《苏州市消费诉讼公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月7日,王女士在文文家的铺子花46元买了两粒红钻散装减肥胶囊,吃后头晕脑涨的王女士怀疑自己买了假的减肥胶囊,于是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调查,发现店主张某及上家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2月14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和高某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并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太仓市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外,太仓市人民法院还支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某和高某支付销售价5341.5元十倍的消费诉讼公益资金赔付53415元,并支付到消费诉讼公益资金专户。
根据《暂行办法》,王女士领到了消费额46元十倍的消费诉讼公益资金赔付460元。王女士特别开心:我以为购买到假的减肥胶囊便报了案,消费金额不大,没有想到要对方赔付,更没想到经过检察机关努力,帮我们要到了这笔赔偿金。同时,消费者祝女士在另一起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也领到消费额十倍的消费诉讼公益资金赔付。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李跃介绍,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范苏州市消费诉讼公益资金赔付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被侵权消费者可以在消费诉讼公益资金转入公益金专户三年内,提出申领消费诉讼公益资金的请求,保障消费者损失赔付到位。三年来,消费诉讼公益资金专户已收到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起案件共33.67万元消费诉讼公益资金,并陆续发放给被侵权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