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王昊男)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意见》明确了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及确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为确保应诉效果,《意见》对应诉过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