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通过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铁检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傅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网店来了个“大客户”
2021年5月,陈某的网店收到一条来自昵称为“星星”的咨询信息,随后,陈某加了对方为微信好友。“星星”说要送给女朋友一件生日礼物,让陈某帮助推荐几款首饰,并详细询问了款式、价格,言谈中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意愿。在交谈中,“星星”透露出自己身价不菲,表示以后会再次光顾陈某的生意。
陈某萌生了要抓住这个客户的想法,对“星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与信任。经过挑选,“星星”看中了陈某网店中一款价值25万元的翡翠吊坠,在结账时“星星”说:“我现在在香港,能不能用港币结算?我给你转55万元港币,你把剩余的钱折成人民币打到我的账户上,这样我以后在你这里买东西就方便多了。”陈某面对高额订单的诱惑,经过一番思考后,便答应了“星星”的要求。
收到的钱不能提现或转账
于是,陈某让香港的朋友帮忙接收转账。“星星”把已经转账的银行提示信息截图发给陈某,并催促陈某给他打款。在确定收到“星星”的转账后,陈某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星星”指定的账户中。
在其转账后,陈某在香港的朋友说收到的钱有问题——“只显示有金额转入,但是不能提现或转账。”陈某随即通过微信多次联系“星星”,但“星星”一直不回复,陈某意识到被骗,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青岛铁路警方对该收款账户进行分析研判,迅速锁定提供该银行账户的犯罪嫌疑人傅某。2021年9月14日,傅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立案侦查。青岛铁检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目前,上游涉案人员诈骗犯罪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办卡寄出获利2.5万元
2022年10月13日,傅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移送至青岛铁检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陈某被骗的20万元转入了傅某的银行卡内,后又分多次被转出;另查明,2021年5月至6月,一个IP地址在香港的账号多次通过网络联系傅某,让其帮忙办理银行卡寄往香港,承诺会给傅某好处费。起初,傅某担心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便拒绝了。后来因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外债,傅某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将卡寄往香港后,没多久就收到了来自该账号的转账5000元。尝到甜头的傅某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又先后办理了2张银行卡寄往香港,共非法获利2.5万余元。
为准确对傅某定罪量刑,青岛铁检院根据证据情况,排除傅某构成诈骗罪共犯,认为傅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向他人出售银行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案发后,傅某主动到警方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能从宽处理。2022年12月13日,青岛铁检院将该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