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朱雪芬)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我市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2003年公布以来,分别于2004年、2018年两次修正,对于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推动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陆文华表示,近年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政策相继施行,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营运服务与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去年,市区公交体制改革后,7家公交企业组建为全国资公交集团,亟待明确政府和企业职责分工,破解制约公交发展的问题瓶颈,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力度。另外,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网约车、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形成了多元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为引导广大市民更多选择绿色出行,有待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公共汽车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公共交通系统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据介绍,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政府主导原则、规定公交实行特许经营;修改站台命名规则,新增提供多样化服务条款,增强公交企业造血功能,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
为提高公交可靠性和准点率,修订草案新增智慧公交、智能化服务条款,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和智慧赋能,推动智能网联、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公共汽车行业深度融合。同时,新增鼓励经营者建立绿色出行碳积分激励机制条款,进一步落实双碳目标要求,推动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修订草案明确分期建设、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配套公交设施建设规则,明确设施监管和保护等内容,保障公交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长效稳定运行。
修订草案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新增应急救援作为应急疏运情形之一;明确安全职责,落实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和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交营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