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您好!我一位朋友之前欠我一笔钱,并一直未归还。为此,我已经在国内提起了诉讼,而且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我这位朋友已经移民新加坡,且在国内没有资产,而是在新加坡有不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到新加坡主张我的债权?
北京读者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您面临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国债权判决能否在海外执行。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根据其所在地的法律、司法协助的“互惠原则”或者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备忘录的规定,已经可以承认中国判决。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对中国判决进行一定的审查后,如果同意执行中国判决,那么其会像执行本地判决一样,采取同样的措施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所以,您是有可能到新加坡对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海外同意执行中国判决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来看,海外同意执行中国判决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涵盖了中国经贸往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涵盖了中国移民和购置财产的主要区域。
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根据其与中国签署的双边协定、备忘录,可以执行中国判决的国家有:(1)法国;(2)意大利;(3)西班牙;(4)俄罗斯;(5)塞浦路斯;(6)希腊;(7)匈牙利;(8)立陶宛;(9)波兰;(10)乌克兰;(11)白俄罗斯;(12)波黑;(13)保加利亚;(14)罗马尼亚;(15)新加坡;(16)越南;(17)土耳其;(18)伊朗;(19)阿联酋;(20)科威特;(21)蒙古;(22)哈萨克斯坦;(23)吉尔吉斯斯坦;(24)塔吉克斯坦;(25)乌兹别克斯坦;(26)老挝;(27)朝鲜;(28)埃及;(29)阿尔及利亚;(30)摩洛哥;(31)突尼斯;(32)埃塞俄比亚;(33)巴西;(34)阿根廷;(35)古巴;(36)秘鲁。
二、根据其当地法律可以执行中国判决的国家和地区有:(1)美国;(2)加拿大;(3)英国;(4)德国;(5)荷兰;(6)澳大利亚;(7)新西兰;(8)韩国;(9)以色列;(10)英属维尔京群岛;(11)开曼群岛。
三、根据司法协助的“互惠原则”可以执行中国判决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主要是东盟成员国。2017年6月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了《南宁声明》,该声明提出“推定互惠”,其基本精神为声明国所在区域内国家的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应为跨境交易和投资提供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声明各国的审判机关应善意解释本国的国内法,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在外国法院未有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时,则可以推定与该国存在互惠关系。这是“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深入交流与合作形成的一项重大司法成果。
因此,当您有了一份中国法院的判决时,可以到上诉国家和地区寻求当地法院执行债务人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财产,其中便也包括您的债务人移民的国家新加坡。
■如何申请中国债权判决在海外执行
在确认您的债权人移民所在国家和地区可执行中国的债权判决之后,您首先应对被申请人的资产主体和资产所处位置做好调查工作,比如哪些是不动产,哪些是动产,价值几何等。
在之前的案例中,有在国内的债权人到美国申请执行国内判决之时,便聘请了调查公司对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债务人在美国的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股权、贷款和投资等资产情况,为后续的主张债权工作提供了便利。
同时,您应根据所掌握的债务人资产情况以及债务人所居住的地点,选择申请执行中国判决的管辖法院。考虑到一些国家还有地方性的司法机构和全国性的司法机构之分,您应当按照未来可能的债务执行的难易程度和变现时间长短,以“快、准、稳”为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选择管辖法院。
此外,诉讼时效是一个比较容易忽视但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您需要了解当地法律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执行地法院提交申请实行中国判决的请求。如果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有可能不会得到当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中国债权判决申请在海外执行,涉及跨境的司法审判和实践,难度和复杂度较之单纯的国内案件更高。因此,债权人在胜诉后,确定有必要进行跨境执行程序之时,应当积极寻求执行地律师的帮助,并按照当地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要求进行文件准备。在选择执行地律师时,原诉讼代理人可在必要时协助申请人进行选择。在材料文书的准备上,原诉讼代理人可协助申请人将案件的情况、判决和基础资料的原件或翻译件发给执行地律师,获得案件的基本分析和预判。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张海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