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5日电 (记者 赵 岩 通讯员 高天琪 李 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性质如何定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纠纷适用外国法律是否有效?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妥善审理股权激励案件 助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及辖区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优化审理机制的经验做法,并发布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在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鲁某与A公司一案揭示了股权激励本质上属于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予的对价;刘某与B、C公司一案显示当诉争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双方关于适用外国法律管辖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高某与F公司一案揭示当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较为不利时,该约定无效,应当视为未约定经济补偿。
据了解,2019年至2023年3月期间,北京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334件,2020年案件数大幅增长,较2019年增长135%,2021年起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其中合同纠纷最为常见,占比超五成;与公司相关的纠纷101件,占比达三成;劳动争议案件51件,占比15.27%。
“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潜力以及劳动者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切身利益,更影响创新软环境的发展。”北京一中院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类案件具有辐射影响广、诉讼标的金额高、法律适用多交叉、焦点问题集中复杂等特点。该院始终坚持平衡保护的审判理念,通过建立涉股权激励等新类型案件精审机制,统一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开展股权激励专题培训、调研,将股权激励相关内容纳入科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材料,录制专题普法公开课、开展法律讲座等持续加强司法审判和法治宣传工作,着力促进劳资双方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