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8月,许某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逆行的朱老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朱老伯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和朱老伯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的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额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据了解,朱老伯有三女一子,其中一个女儿和儿子已经去世。经交警大队调解,朱老伯的另外两个女儿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此时,朱老伯已经去世的女儿、儿子的子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代为继承朱老伯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出现纠纷,导致调解不成。因此,两位代位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继承朱老伯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因此,本案争议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是朱某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赔偿费用,并不属于朱某的遗产。而两位代位继承人能够取得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遗产的存在,因此,从本案来说,两位代位继承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赔偿金由朱老伯的两个女儿取得。